近日,本网接到山西省翼城县居民王果儿的求助信,反映其子王亚凯卷入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件。该案经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,王亚凯因参与制作涉案标签被认定涉案金额229万余元,获刑七年并处罚金。王果儿认为,一审判决在涉案金额认定、王亚凯实际参与程度及量刑情节考量等方面存在偏差,导致量刑过重。她希望通过本网反映情况,呼吁司法机关关注此案中关于标签制作者王亚凯责任边界、从犯量刑尺度及特殊人道因素考量等问题,期待二审法院能依法公正裁决。
一、案情复原:假牛肉标签制作与涉案金额
王亚凯涉嫌卷入一起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案件。根据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,本案的核心事实是:2022年7月至8月期间,张安心组织生产了以猪肉冒充的“假牛肉”,并分三次销售给谢建华,总销售金额为2293525元。其中:
第一次(2022年7月28日):涉案10吨,销售金额86.9025万元。王亚凯参与了此次交易,其主要行为是应谢建华对标签的特殊要求,为张安心制作了更改了生产商信息(改为“张毛毛肉食品加工店”)和生产日期的标签。王亚凯从中获得了每吨2000元的居间费(由谢建华支付)及每吨1000元的约定居间费(由张安心支付,但未实际支付)。
第二、第三次(2022年8月5日、8月8日):分别涉案9.5吨(73.15万元)和9吨(69.3万元)。王亚凯辩称其未参与这两次交易的标签制作或任何其他环节。
公诉机关在2025年5月27日和7月31日的一审庭审中曾表示,王亚凯的具体犯罪金额需核减谢建华的居间利润35.0775万元(此为谢建华在第一次交易中的加价所得),并应以法庭调查核实的金额为准。然而,一审判决最终认定王亚凯与谢建华、张安心共同涉案金额为229.3525元,并据此判处王亚凯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15万元。
二、核心争议点:涉案金额认定与量刑基础
王亚凯母亲王果儿提出,一审判决对王亚凯涉案金额的认定存在重大偏差,是导致量刑过重的基础原因:
金额核减未采纳: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,王亚凯的犯罪金额需核减谢建华在第一次交易中获得的居间利润35.0775万元,以及张安心已退还给买家的9.01万元。故认为,王亚凯仅参与的第一次交易金额应为42.8125万元(86.9025万 - 35.0775万 - 9.01万)。但一审判决未采纳此核减意见,仍认定王亚凯涉案总额为229.3525元。
参与范围被扩大:现有证据(主要是王亚凯和谢建华的供述)仅能证明王亚凯参与了第一次10吨假牛肉的标签制作,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了第二、第三次交易。因此,将后两次交易的金额(共计142.45万元)也计入王亚凯名下是错误的。
三、量刑情节:多项从宽情节未充分体现
王亚凯母亲王果儿表示,即便认定王亚凯参与了第一次交易,其在本案中具备多项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一审判决未能充分考量:
1.从犯地位明确:王亚凯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标签打印等辅助性工作,作用次要。谢建华在供述中称其“就是跑个腿,其他不做啥子”。王亚凯没有决策权,可替代性强。
2.自首情节成立:王亚凯系主动投案,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符合自首条件,依法可减轻处罚。
3.赔偿损失并获谅解:王亚凯已赔偿被害人蒋怡5.5万元,蒋怡明确表示对剩余2500元不再追偿,并出具了谅解书。此情节一审虽认定,但量刑体现不足。
4.始终认罪认罚:王亚凯自侦查阶段起即表示认罪,并愿意接受处罚。虽因故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,但其认罪态度一贯。
5.违法所得极低:王亚凯在第一次交易中实际获利仅5.75万元(含谢建华支付的2万元及张安心未付的约3万元)。远低于同案犯谢建华(获利约35万元)和张安心(获利约50万元)。
6.初犯偶犯,主观恶性小:王亚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,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,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。
7.家庭特殊困难与健康状况堪忧:
王亚凯系离异家庭,是年迈多病母亲(需赡养)及未成年儿子(需抚养)的唯一经济支柱。
王亚凯本人有脑出血病史,在射洪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多次出现意识模糊、心因性意识障碍等危重症状,看守所曾于2024年12月24日向法院建议变更强制措施(后取保)。其健康状况不适宜长期羁押。
四、法律适用分歧:法定刑以下量刑的争议
综合王亚凯的量刑情节及本案特殊性,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,理由如下:
1.具备法定减轻情节:依据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量刑的指导意见》,王亚凯的从犯、自首、赔偿谅解、认罪认罚等情节可累计减少基准刑70%以上,足以将其量刑降至法定刑以下(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200万以上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)。
2.符合“特殊情况”:即使不考虑减轻情节,本案也符合《刑法》第63条规定的“特殊情况”。
3.社会危害性较低:伪劣产品为猪肉冒充牛肉,未添加有害物质,未造成消费者健康实质损害,且产品已被召回。
4.挽回损失:被害人损失已部分赔偿并谅解,扣押产品仍有经济价值。
5.家庭与健康因素:王亚凯的家庭负担和健康状况构成需特殊考量的人道主义因素。
6.一审法院释明过窄:一审法院认为“特殊情况”仅限外交、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,排除了本案情况,此理解过于狭窄。
五、判决结果与家属诉求
一审判决王亚凯犯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15万元。
王亚凯母亲王果儿向本网求助,由于王亚凯参与程度低、获利极少、具备多项从宽情节,且家庭与健康状况特殊,判处实刑七年显失均衡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。
此案的量刑争议点,特别是对涉案金额的认定、从犯的量刑尺度以及“特殊情况”在《刑法》第63条下的适用范围,可能成为同类案件的重要参考,鉴于此,本网将继续关注后续司法程序进展。(来源中国法制12)不代表本网观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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